陕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十条有效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接到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企业登记机关对核准登记的,发给企业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