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居民委员会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指导、帮助和支持下开展工作。乡、民族乡、镇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帮助和支持下开展工作。

居民委员会协助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