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组织居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动员和带领广大居民,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