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至9人组成。具体名额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根据居民委员会的规模大小、工作任务和经济条件等情况,征求多数居民的意见确定。

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