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基层卫生服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统筹协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区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基层卫生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产、价格、民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基层卫生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