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基层卫生服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统筹协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区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基层卫生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产、价格、民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基层卫生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