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等服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