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每个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但服务人口规模超过十万人或者服务区域较大的,可以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社区卫生服务站。每个镇设置一所卫生院。每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所。人口或者自然村较多的,可以增设村卫生所。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