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由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设置。三级医院可以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逐步推行一体化管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