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层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总体规划,制定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空间布局专项规划。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编制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当包含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