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乡居民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保障基层卫生事业的发展,坚持基层卫生事业公益性质,促进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