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包括:(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社区卫生服务站;(三)镇卫生院;(四)村卫生所。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