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实行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免费进修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支持卫生技术人员参加进修、培训、继续教育及学术交流。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规划,对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考核。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