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和全科医生的培养制度。

在公立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护士必须经过全科护士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