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