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九条已废止矿山、冶金、化工、建材、有机溶剂、放射及其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立项论证应当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提出职业卫生防护意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