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职业病防治服务第三十二条已废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的,应当提供诊断所需资料。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申请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与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并在30日内作出诊断。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