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职业病防治服务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按照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资料和疑似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突增疑似职业病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