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职业病防治服务第三十条已废止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总体报告、个人结果通知书和职业健康检查表。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体报告应当对检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并明确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