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二条已废止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确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资质认证的设计单位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