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由省或者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