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四章 辞职、撤职及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已废止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撤职案时,提名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当到会作报告;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撤职案时,由提名人或者其委托人到会作报告,或者由有关机关向会议提供被撤职人员的有关资料。有关机关、提名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当安排有关人员到会听取讨论、审议情况,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2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