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书面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印发常委会会议。

通过撤职案,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作出撤销职务的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行文通知有关机关。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