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任命案进行表决前,应当宣读和播放下列拟任职人员资料:

(一)省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省人民政府代理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厅和研究室主任、副主任。

(三)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秘书长,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厅长。

(四)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五)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