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三条已废止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表决前,提名人要求撤回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