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二条已废止省人大常委会接到省人大代表或者人民群众反映拟任免人员问题的材料,或者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对拟任免人员的有关问题需要进一步了解,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对问题进行调查,作出书面报告。对拟任免人员是否提请会议审议、表决或者推迟到以后的会议审议,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