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在高新技术研发和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方面给予倾斜,对其主持的高新技术项目在立项、研发和产业化经费资助等方面优先办理。

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