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三十七条已修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教学科研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兼职或者接受企业委托,从事高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