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才资源开发促进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奖惩第三十一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人才资源开发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贿受贿、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其所属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