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国家工作人员在人才资源开发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贿受贿、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其所属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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