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给予表彰、奖励,并在其职称职务晋升、科研项目确定、经费投入、设备购置、工作环境改善、进修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人才资源开发活动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