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才资源开发促进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奖惩第二十九条有效人才与用人单位发生人事、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人事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