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才资源开发促进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奖惩第二十八条有效人事行政部门对各类用人单位的人才资源开发活动以及各类人才中介机构的活动,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人事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各类人才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对以人才资源开发为名从事非法活动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人才中介机构的不规范运作,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