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才资源开发促进条例/第四章 评价与使用第二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人才向社会需要并能发挥作用的地方流动,疏通各类人才在不同地区、行业、所有制单位之间流动的渠道。鼓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各类人才和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