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人才向社会需要并能发挥作用的地方流动,疏通各类人才在不同地区、行业、所有制单位之间流动的渠道。

鼓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各类人才和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