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选拔各类优秀人才到国外培训和学术交流,或者到上级单位和发达地区挂职、兼职、进修及学术交流。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