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才资源开发促进条例/第三章 培养与引进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类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鼓励各类人员参加在职培训或者接受继续教育。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人员攻读与所从事工作相关的专业学位、参加在职培训或者接受继续教育。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