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鼓励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发展乡镇企业。

鼓励和引导乡镇企业集中连片发展,结合城镇规划建设各种类型的乡镇工业小区。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企业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制企业或企业集团。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