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乡镇企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鼓励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发展乡镇企业。鼓励和引导乡镇企业集中连片发展,结合城镇规划建设各种类型的乡镇工业小区。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企业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制企业或企业集团。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9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