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乡镇企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乡镇企业所有者、经营者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9月2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