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乡镇企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9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