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乡镇企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对乡镇企业所有者、经营者诬告、陷害,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9月2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