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乡镇企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厂长(经理)侵占企业资产的,企业所有者、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责令其停止侵占;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9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