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乡镇企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乡镇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对下列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一)非法改变企业财产所有权,侵占或无偿使用企业财产的;(二)非法撤换厂长(经理)的;(三)侵犯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四)强行乱摊派和非法收费、罚款的;(五)其它侵犯乡镇企业合法权益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9月2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