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发展乡镇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发展乡镇企业的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三)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引导乡镇企业发展方向,指导乡镇企业的产业、产品结构调整;

(四)指导并组织开展乡镇企业系统的生产技术、计划统计、财务审计、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

(五)协调企业与有关方面的关系,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提供咨询、信息服务;

(六)负责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工作;

(七)依法收取、使用和管理乡镇企业管理费、乡镇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

(八)为乡镇企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搞好服务工作;

(九)组织开展乡镇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