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信用资金、扶贫资金、民族机动金、地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资金用于发展乡镇企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