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乡镇企业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信用资金、扶贫资金、民族机动金、地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资金用于发展乡镇企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9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