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专户储存、有偿滚动使用。

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来源:

(一)每年从财政预算支出中安排专项资金;

(二)每年从乡镇企业入库的税金新增部分中安排一定比例;

(三)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正常支出节余部分转入发展基金;

(四)运营发展基金的收益。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