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乡镇企业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第二十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专户储存、有偿滚动使用。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来源:(一)每年从财政预算支出中安排专项资金;(二)每年从乡镇企业入库的税金新增部分中安排一定比例;(三)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正常支出节余部分转入发展基金;(四)运营发展基金的收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9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