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乡镇企业职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享受劳动保护;

(二)参加学习和业务培训;

(三)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男女同工同酬,女工依法享受特殊劳动保护。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