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乡镇企业条例/第二章 乡镇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第十七条已废止乡镇企业职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享受劳动保护;(二)参加学习和业务培训;(三)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五)男女同工同酬,女工依法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9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