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乡镇企业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服从企业领导的工作安排,认真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二)保守企业合法的生产经营秘密,维护企业信誉;

(三)学习科学文化知识,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个人素质和劳动技能;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