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乡镇企业所有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依法订立的企业章程制度;

(二)尊重企业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服务;

(三)维护企业、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