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乡镇企业条例/第二章 乡镇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第十一条已废止乡镇企业所有者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取合法收益;(二)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向和发展规模;(三)选择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形式;(四)决定厂长(经理)的任免;(五)审议、决定企业财务;(六)确定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七)拒绝乱摊派和非法收费、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9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