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开展慈善活动,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