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慈善事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慈善组织的慈善活动、内部管理等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